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均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1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柏均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
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
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
,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