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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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速偵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7年7月8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7000496號),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另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位於住新竹市○區○○里○○鄰○○街○○○巷○號住所拘提無著,有本院核發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稽。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