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移送之案件為限,同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亦規定甚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00與甲○○、丙○○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上午11時許,共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村000號乙○○之住處,並以渠等自備之鑰匙開門進入乙○○之住處,徒手竊取現金新臺幣66,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並將竊得之現金朋分花用。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邱00係00年00月0出生,則其於檢察官所指涉犯加重竊盜罪之101年11月16日,尚屬未滿18歲之少年,依法即應將被告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以行使先議權,乃檢察官疏未詳查,仍對被告提起公訴,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