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黃惠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繼王間 之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9,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