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寶羚 債務人百立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聰吉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