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 黃耀烱 被告第一銀行恆春分行法定代理人 施水城 被告 龍星昇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02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