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吳霖興 被告 鄭文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69,684元(計算式:3,558.07×1,600×3/4=4,269,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鄭文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本件業經調解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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