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 蔡燕津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 吳松江 被上訴人 吳汶山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本院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43號」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29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羅培毓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