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潘進義 被告 張坤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