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63號聲請人 宋楚瑜 即財團法人酬勤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酬勤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酬勤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酬勤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業務需要經召開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查,聲請人現為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就附件所示變更之聲請,已提出對照表、教育部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經核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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