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64號原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原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原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被告 曾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1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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