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71號原告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參拾貳萬伍仟參佰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伍萬零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捌拾伍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