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日東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權 代理人 王秀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全室內裝修工程有│台北富邦銀行永康分│100年10月3日│213,570元│HN0000000││││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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