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1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之父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搶奪案件(本院96訴字第1437號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乃為被告乙○○之父,茲因被告甫於民國96年7月16日減刑出獄,惟被告前曾因頭部受到撞擊而有精神異常之傾向,故其於96年7月21日自承其搶奪本院96訴字第1437號案被害人之皮包部分,應為幻象,實被告對此並無意識。且被告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頭部經常疼痛幾至昏厥,全身發抖,故懇請能准予交保,停止羈押被告。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而於96年8月15日向本院自承其確有搶奪被害人之皮包,此有該筆錄附本院卷可參,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前亦因犯搶奪案,而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在案,並入監服刑,並甫於96年7月16日因減刑而出獄,詎料其於
96年7月21日即涉犯本案,顯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本院即於96年8月15日依法裁定予以羈押,合先敘明。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至聲請人所稱被告身體不適之現象,本院將責請臺灣桃園看守所多為注意,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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