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
債權人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祐宸
債務人 阮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支付命令狀、民事補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可考。查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金額外,另請求債務人給付因申請建物謄本及戶籍謄本各2份之規費共110元,然本件為釐清債務人是否係債權人管委會所在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及其住、居所等情,前固通知債權人補正區分所有建物第一類謄本及債務人戶籍謄本正本等,然前開釋明資料均無補正超逾乙份之必要,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擔超餘乙份之謄本申請規費,並無所據,是本件債權人關於超逾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金額外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