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9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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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958號
原   告  呂登進
被   告  廖美麗
訴訟代理人  梁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2樓樓建物(
下稱系爭2樓建物),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住新北市○○
區○○路○○號3樓建物(下稱系爭3樓建物),係同棟建
物之相鄰上下樓層。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間發現系爭2
樓建物後陽台及浴室屋頂裂縫均有漏水現象,嗣經原告陸
續尋找3名、被告亦尋找1名,共計4名水電工程人員確
認漏水原因後,一致認定漏水原因為系爭3樓建物之洗菜
台、浴室地板裂縫及浴室排水管漏水所致,惟原告與被告
聯繫,詎經多次溝通、協調,被告仍拒不處理,爰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
決:⑴被告應容認原告進入系爭3樓房屋就洗菜台水管、
浴室地板裂縫及浴室排水管之漏水,施行修復行為。⑵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於10
8年10月19日測試系爭3樓建物浴室地板及積水時,測漏
技師發現浴室地板有一條長約3尺、長滿青苔之裂縫,已
足見系爭3樓建物確有漏水之情勢。正確測量浴室地板是
否漏水之方法,應使用兩隻圓形塑膠管子,分別塞住浴室
及洗衣機之排水孔,再於浴室中積滿染色水三日(或至少
6小時以上),始可測得真實漏水狀況。108年8月31日
前來測漏的水電師 蔡文堅 技師證明系爭3樓建物只有浴室
二支排水孔,完全沒有漏水,蔡文堅技師第一次非常公正
測量,但並沒有再來做系爭3樓浴室地板積水測漏。後來
另二位技師 林義雄賴茂雄 前來測漏水時,應被告要求,
只有象徵性放水流,積一些水大約10分鐘,無法測出來系
爭3樓建物浴室地板漏水。嗣後原告於108年11月24日再
委託蔡文堅技師前來,並會同系爭3樓建物之隔壁棟屋主
委請之另一名水電師傅,於隔壁棟3樓建物以上開方法做
積水測試,該次積水測試中足足積水24小時,浴室均未漏
水,顯見上開方法確為正確之測漏方法,隔壁棟3樓浴室
無漏水。
(三)但108年11月29日補充鑑定時,測試技師竟僅因被告方要
求,完全未堵住浴室及洗衣機之排水孔,僅也沒有積水超
過一天,完全無法實際測試系爭3樓建物地板是否漏水,
亦未完成地板方面之測漏。因此,原告主張應重新為測漏
鑑定,並由蔡文堅技師,於系爭3樓建物之廚房及浴室地
板均以上開正確方法測漏等語。
二、被告則以下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一)系爭2樓、3樓建物均為老舊建築,年久失修加上無數次
地震雨水侵蝕,房屋結構自然漸次退化,且被告自行測試
系爭3樓之廚房水槽及浴室排水,均無漏水情形,故原告
所稱系爭3樓建物之洗菜台、浴室地板裂縫、浴室排水管
及鐵皮屋漏水等情均非事實。被告一再向原告解釋,原告
均僅因其所聘請之水電人員以目視方式判定漏水原因,即
堅稱漏水原因出於系爭3樓建物,被告只得於108年6月
17日至24日間均關閉系爭3樓建物自來水開關,並至附近
之旅店居住盥洗,再做測試,測試結果亦徵系爭2樓建物
之漏水情形與系爭3樓建物無涉。
(二)鑑定機關是原告找的,並由法院指定,已經有鑑定結果了
,鑑定時原告也有在現場,也有簽名,且補充鑑定當天技
師有跟我們說三樓無關。但原告卻一直反駁,不知道公信
力在何處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2樓建物後陽台及浴室天花板有漏水
現象,係因被告所有系爭3樓建物所致云云,固據提出系
爭2樓建物漏水照片、各樓層水表照片等件為證,惟為被
告所否認,而經本院囑託兩造合意之鑑定單位即社團法人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已提出108年9月11日新北
土技字第1080001933號鑑定報告書暨108年11月4日新北
土技字第1080002430號補充鑑定報告書如下:
1、就系爭2樓建物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認:「後陽台採光
雨遮上有層漏水之汙跡,面積約0.5平方公尺;後陽台地
面亦有曾漏水之汙跡,面積約0.2平方公尺。」、「惟,
鑑定前及鑑定後,上述二處均乾燥。無滲、漏水之情形。

2、就上開漏水情形是否與系爭3樓建物有關,認:「與被告
廖美麗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3樓房屋無
關。」
3、並補充鑑定,認「嗣原告呂先生以鑑定時未作浴室地面灌
淹水測漏,於108.9.20傳真本會要求再作鑑定(詳附件四
),經查108.9.11鑑定報告書第13項照片編號4,可見已
有作浴室地面灌淹水測試,惟為再詳細測漏,乃再作補充
鑑定會勘。補充鑑定時,先由3樓浴室地面灌淹水測漏後
,檢視其下方2樓浴廁混凝土頂板並無滲、漏水之情形。
再由3樓陽台洗菜台灌排水測漏後,檢視2樓後陽台採光
雨遮板上亦無滲、漏水之情形。」、「補充鑑定結果與本
會108.9.11函送『108年度重簡字第958號修復漏水事件
』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相同。」。
4、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規文。關於系爭2樓建物是否
有漏水情事,及漏水原因是否與系爭3樓建物有關等情,
既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如上,應認系爭2樓建物浴室及後
陽台天花板並無因系爭3樓建物所致之滲、漏水情事,原
告空言質疑鑑定方式之正確云云,要無可採。是原告前開
主張,自屬無據。
(二)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⑴被告容認其進入系爭3樓房屋就洗菜台
水管、浴室地板裂縫及浴室排水管之漏水,施行修復行為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
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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