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9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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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958號
原 告 呂登進
被 告 廖美麗
訴訟代理人 梁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2樓樓建物(
下稱系爭2樓建物),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住新北市○○
區○○路○○號3樓建物(下稱系爭3樓建物),係同棟建
物之相鄰上下樓層。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間發現系爭2
樓建物後陽台及浴室屋頂裂縫均有漏水現象,嗣經原告陸
續尋找3名、被告亦尋找1名,共計4名水電工程人員確
認漏水原因後,一致認定漏水原因為系爭3樓建物之洗菜
台、浴室地板裂縫及浴室排水管漏水所致,惟原告與被告
聯繫,詎經多次溝通、協調,被告仍拒不處理,爰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
決:⑴被告應容認原告進入系爭3樓房屋就洗菜台水管、
浴室地板裂縫及浴室排水管之漏水,施行修復行為。⑵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於10
8年10月19日測試系爭3樓建物浴室地板及積水時,測漏
技師發現浴室地板有一條長約3尺、長滿青苔之裂縫,已
足見系爭3樓建物確有漏水之情勢。正確測量浴室地板是
否漏水之方法,應使用兩隻圓形塑膠管子,分別塞住浴室
及洗衣機之排水孔,再於浴室中積滿染色水三日(或至少
6小時以上),始可測得真實漏水狀況。108年8月31日
前來測漏的水電師 蔡文堅 技師證明系爭3樓建物只有浴室
二支排水孔,完全沒有漏水,蔡文堅技師第一次非常公正
測量,但並沒有再來做系爭3樓浴室地板積水測漏。後來
另二位技師 林義雄 、 賴茂雄 前來測漏水時,應被告要求,
只有象徵性放水流,積一些水大約10分鐘,無法測出來系
爭3樓建物浴室地板漏水。嗣後原告於108年11月24日再
委託蔡文堅技師前來,並會同系爭3樓建物之隔壁棟屋主
委請之另一名水電師傅,於隔壁棟3樓建物以上開方法做
積水測試,該次積水測試中足足積水24小時,浴室均未漏
水,顯見上開方法確為正確之測漏方法,隔壁棟3樓浴室
無漏水。
(三)但108年11月29日補充鑑定時,測試技師竟僅因被告方要
求,完全未堵住浴室及洗衣機之排水孔,僅也沒有積水超
過一天,完全無法實際測試系爭3樓建物地板是否漏水,
亦未完成地板方面之測漏。因此,原告主張應重新為測漏
鑑定,並由蔡文堅技師,於系爭3樓建物之廚房及浴室地
板均以上開正確方法測漏等語。
二、被告則以下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一)系爭2樓、3樓建物均為老舊建築,年久失修加上無數次
地震雨水侵蝕,房屋結構自然漸次退化,且被告自行測試
系爭3樓之廚房水槽及浴室排水,均無漏水情形,故原告
所稱系爭3樓建物之洗菜台、浴室地板裂縫、浴室排水管
及鐵皮屋漏水等情均非事實。被告一再向原告解釋,原告
均僅因其所聘請之水電人員以目視方式判定漏水原因,即
堅稱漏水原因出於系爭3樓建物,被告只得於108年6月
17日至24日間均關閉系爭3樓建物自來水開關,並至附近
之旅店居住盥洗,再做測試,測試結果亦徵系爭2樓建物
之漏水情形與系爭3樓建物無涉。
(二)鑑定機關是原告找的,並由法院指定,已經有鑑定結果了
,鑑定時原告也有在現場,也有簽名,且補充鑑定當天技
師有跟我們說三樓無關。但原告卻一直反駁,不知道公信
力在何處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2樓建物後陽台及浴室天花板有漏水
現象,係因被告所有系爭3樓建物所致云云,固據提出系
爭2樓建物漏水照片、各樓層水表照片等件為證,惟為被
告所否認,而經本院囑託兩造合意之鑑定單位即社團法人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已提出108年9月11日新北
土技字第1080001933號鑑定報告書暨108年11月4日新北
土技字第1080002430號補充鑑定報告書如下:
1、就系爭2樓建物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認:「後陽台採光
雨遮上有層漏水之汙跡,面積約0.5平方公尺;後陽台地
面亦有曾漏水之汙跡,面積約0.2平方公尺。」、「惟,
鑑定前及鑑定後,上述二處均乾燥。無滲、漏水之情形。
」
2、就上開漏水情形是否與系爭3樓建物有關,認:「與被告
廖美麗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3樓房屋無
關。」
3、並補充鑑定,認「嗣原告呂先生以鑑定時未作浴室地面灌
淹水測漏,於108.9.20傳真本會要求再作鑑定(詳附件四
),經查108.9.11鑑定報告書第13項照片編號4,可見已
有作浴室地面灌淹水測試,惟為再詳細測漏,乃再作補充
鑑定會勘。補充鑑定時,先由3樓浴室地面灌淹水測漏後
,檢視其下方2樓浴廁混凝土頂板並無滲、漏水之情形。
再由3樓陽台洗菜台灌排水測漏後,檢視2樓後陽台採光
雨遮板上亦無滲、漏水之情形。」、「補充鑑定結果與本
會108.9.11函送『108年度重簡字第958號修復漏水事件
』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相同。」。
4、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規文。關於系爭2樓建物是否
有漏水情事,及漏水原因是否與系爭3樓建物有關等情,
既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如上,應認系爭2樓建物浴室及後
陽台天花板並無因系爭3樓建物所致之滲、漏水情事,原
告空言質疑鑑定方式之正確云云,要無可採。是原告前開
主張,自屬無據。
(二)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⑴被告容認其進入系爭3樓房屋就洗菜台
水管、浴室地板裂縫及浴室排水管之漏水,施行修復行為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
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