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花原小字第33號
原 告 彭鷥雅
被 告 林雅萍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花原小字第33號侵權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應自民國107年9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