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540號
原告 鄭秋玉
被告 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LINE對話截圖及光碟資料,被告亦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以書狀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證據資料,復於110年9月13日提出陳情書,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兩造就此部分證據尚未能完足之辯論,茲因尚有此部分之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