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齡 間損害賠償事件,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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