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242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告 黃地寶黃地冥黃冠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

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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