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3,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