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秦華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秦華前為告訴人 黃惠玲 男友,詎被告馮秦華不滿告訴人黃惠玲未依約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竟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民國100年10月3日前不久,向告訴人黃惠玲恫稱:「分手費10萬元,不付10萬元,就要到妳辦公地方(指屏東縣屏東市衛生所),要讓妳好看!」等語,接續於同年10月3日23時11分、32分許,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送內容依次為「請妳10月11日之前匯到我的郵局帳戶即可。」、「妳要作甚麼都跟這個老頭子沒有關係,妳只要匯款到我的郵局帳戶就各走各的陽關道或陰關道...」之簡訊予告訴人黃惠玲,致告訴人黃惠玲心生畏懼;㈡承上開犯意及另基於意圖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黃惠玲名譽情事之犯意,攜帶告訴人黃惠玲所有內褲3條,前往告訴人黃惠玲工作之屏東縣屏東市○○路○○號屏東市衛生所內,在包括告訴人黃惠玲同事 涂惠玲周淑卿 等人在內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將上開3件內褲丟到告訴人黃惠玲辦公桌上,拿出其手機,朗讀傳述告訴人黃惠玲所傳送內容為「昨晚身體還好好的,怎麼一覺睡醒發現身上有個地方..好癢好癢呢....瘋醫師聽說你身上有個東西可以幫人止癢癢,你明晚七點可以把那樣東西帶來幫我止癢嗎???」之簡訊內容,並當場播放手機中所錄製其與告訴人黃惠玲性愛過程影片及聲音,貶損告訴人黃惠玲之社會評價並足使告訴人黃惠玲名譽受損,且續向告訴人黃惠玲恫稱:「之前那個10萬塊要給我。」等語,因認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
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於上開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1年9月10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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