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4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賢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志賢為 黃靜雪 之夫,彼此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志賢明知其前因對黃靜雪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核發100年度家護字第
79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黃靜雪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嗣於101年3月3日經黃靜雪同意後,進入黃靜雪位在屏東縣崇蘭里崇德一路129巷17號住處收拾物品,竟於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1年3月4日凌晨0時10分許,基於違反上揭保護令之犯意,藉故與黃靜雪起爭執,並將黃靜雪所有且放置在其上址住處1樓之鐵製狗籠摔擲在地而損壞之(陳志賢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因而打擾黃靜雪生活安寧,藉此騷擾黃靜雪而違反本院所為禁止騷擾之上揭通常保護令。案經黃靜雪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志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第21頁)。
㈡、本院100年度家護字第79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本院送達證書1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被害人查訪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約制表各1紙(分見警卷第14至16頁,偵卷第11頁,本院100年度家護字第797號家事卷宗第98至100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黃靜雪警詢時之證述及偵訊時之結證(分見警卷第3、4頁,偵卷第19、20頁)。
㈣、證人即承辦警員 施武男 於偵訊時結證、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工作紀錄簿各1紙(分見偵卷第24、25頁,本院卷第16至18頁)。
㈤、身分證影本2紙、現場照片1張(見警卷第11、13、19頁)。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而言;家庭成員則包括配偶或前配偶,觀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條第3款、第3條第1款規定自明。查被告現仍為告訴人之配偶而與告訴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有被告及告訴人身分證影本在卷足憑,其於凌晨時分在告訴人上址住處藉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並損壞告訴人所有之物品,其舉動客觀上自足打擾告訴人生活安寧,核屬上揭法文所示之騷擾行為。又被告曾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承辦警員告知上揭保護令內容,觀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家庭暴力加害人約制表即明(見本院100年度家護字第797號家事卷宗第100頁),顯已知悉依上揭保護令所命不得騷擾告訴人之旨,自應確實遵守上揭通常保護令,卻仍於上揭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對告訴人為前揭騷擾行為,其主觀上當具違反上揭保護令之犯意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為禁止騷擾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間為夫妻關係,彼此關係密切,本應互信互愛,維持婚姻和諧,卻未思理性和平解決彼此問題,更無視本院核發之保護令,漠視公權力,然酌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被告已知自省、亦願再予被告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並念被告終能坦認犯行,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向告訴人表示歉意(見本院卷第21頁),顯已知其所為非是而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簡易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應慧芳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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