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陳盛強 被告 彭素雲
之2號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主張確認被告對其債權不存在之債權數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萬4,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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