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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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告 楊賢明
楊春美 楊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森國 、 楊文昌 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具狀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縣○○鄉○○○段蚵殼港小段566地號、567地號、573地號、595地號等四筆土地交還原告,被告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87元。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6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5,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