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59號
原告 丁婉玉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岑 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