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6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朱永青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曾阿素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文件(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一、被收養人曾阿素之生父 曾南洋 、生母 楊文菊 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被收養人曾阿素與生父曾南洋、生母楊文菊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三、被收養人曾阿素之生父曾南洋、生母楊文菊同意曾阿素被朱永青收養之同意書。
四、曾南洋、楊文菊如均已死亡,應提出死亡證明書。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