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度鑑字第1240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鑑字第1240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1年度鑑字第12402號被付懲戒人 謝壎煌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謝壎煌自96年3月5日起至99年5月
25日止擔任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經理兼代表人(99年5月25日改任該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經理),負責綜理督導第七區管理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且身兼「澄清湖觀光區設施改良及委外經營委託規劃服務案」標案9位評選委員之一,雖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有關工程招、開標過程,應本於公平、公開、公正之方式為之;而工程底價及投標廠商之名稱、家數在開標前,評選結果在公告通知前,均應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且相關工程發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4條、第5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
7款明定採購人員不得為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詎被付懲戒人竟與其妻 林素華 於96年11月間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被付懲戒人依其與熟識之茂瀅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茂瀅公司)實際負責人 蘇中港 約定之方式,洩漏該標案有關「領標、投標廠商有築立設計有限公司及高嶺公司2家」,並告知依其經驗預估底價之數額大抵即為公告預算金額之數額等其他招標文件上所無之資訊,蘇中港旋轉告茂瀅公司業務經理 邱三益 ,邱三益乃於資格標開標前某時,將上揭開標前應保密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告知有意願承作該規劃設計案且願提供蘇、邱二人居間酬佣及疏通被付懲戒人之賄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築立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築立公司)負責人 林福原 。被付懲戒人於96年11月
23日16時58分許並將評選結果築立公司為第一順位之消息,由蘇中港轉知林福原。嗣96年12月20日開價格標,築立公司取得第一序位及優先議價權,築立公司於96年11月14日投標時所書寫之標價為194萬元,經2次減價後,築立公司表示願依核定底價185萬元承包而決標,並於96年12月27日完成簽約及訂定審查會議期程表。97年1月31日被付懲戒人之妻林素華在其高雄市○○區○○路住處附近之肯德基速食店旁巷口,出面收受茂瀅公司董事 支雪花 承蘇中港指示交付內置賄款現金4萬元之禮盒1個。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查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將第一審法院關於被付懲戒人諭知有罪判決不當部分撤銷,改論以被付懲戒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應予追繳沒收。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8日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3475、31129號起訴書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年度訴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稽。
三、監察院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有上開貪污行為涉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茲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部分既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
1項第4款、第2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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