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戊○○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146號、第21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己○○、戊○○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己○○就被訴共同運輸毒品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被告戊○○就被訴共同運輸毒品部分坦承部分犯行,此外有共犯即證人丁○○、甲○○、乙○○、 劉運祥蔡意真 、丙○○、庚○○及證人 陳秀美葉紋吟 之證述,復有振揚旅行社之開票一覽表、收件明細表、機票訂購單、通聯譯文、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為證,足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自於民國96年9月21日予以羈押,被告戊○○另因有與共犯串供之虞而禁止接見,復於同年12月4日因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解除禁見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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