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美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