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及減│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刑後刑度│(民國)│案號││├─┼─────┼─────┼──────┼────────┼──────┤│1│刑法第218│有期徒刑8│96年3月中至│本院96年度易字第│96年9月26日│││條│月,減為有│同年5月8日止│921號判決│││││期徒刑4月││││├─┼─────┼─────┼──────┼────────┼──────┤││刑法第231│有期徒刑6│95年10月間起│本院96年度訴字第│96年10月29日││2│條第1項前│月,減為有│至同月18日止│985號判決││││段│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