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288號聲請人法商馬特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S.A.Mat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5樓之10代理人 張冀明 律師
趙梅君 律師 陳世杰 律師相對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商馬特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法國巴黎普雷斯波路4號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法商馬特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S.
A.MatraTransport)設法國巴黎普雷斯波路4號(4ruedePresbourg,75008Paris,France)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乙○(JacquesMuller)」。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