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瑜容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2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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