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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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94,389元,應繳裁判費為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建興
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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