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4年9月20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12月2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本件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認被告所犯之罪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所犯又係重罪,為確保將來之審判及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以被告長期處於精神不穩定之狀態,係鄰居以言語激怒為由,請求具保。然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為保全被告確實到庭接受審判,及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該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應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施添寶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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