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專 被上訴人即被告 馬儒誌
顏芳月 王天福 李芳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第一項求為廢棄原判決,第二項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全部有通行權,第三、四項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B部分之土地無通行權。依上訴聲明所示,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通行權之範圍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全部,本件上訴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2,000元【計算式: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8069號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拍定金額704,000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拍定金額1,088,000=1,792,000元,見本院卷第3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潘瑜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