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 李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5,000元,尚應補繳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