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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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聲請人 馬力歐 ‧ 尚保羅 ‧大.即收養人即MARIOJE.
李絲麗 ‧ 凱薩琳 ‧邦.即LESLEYC.聲請人乙○○即被收養人上一人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英文地址「ADD:30ViewStreet,QueensPark,NewSouthWales2021Australia」及護照號碼「L358937」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ADD:30ViewStreet,QueensPark,NewSouthWales2022Australia」及「L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