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夏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96年11月16日起受僱被告
公司,並接受其派遣於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台中
市南屯區工廠擔任理貨工作,按件計酬。其於96年12月理貨
件數達47,164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0.7元計算,應得
之薪資為33,015元,屢經催討,被告均拒不給付,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015元及自97年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該公司聘僱之員工皆經面試、簽約程序,本件原
告並非被告聘僱之員工。又其於96年11月間將承攬之台灣聯
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業務轉包予 何裕能 ,同年11、12
月之薪資並已匯入何裕能帳戶,至於何裕能雇用何人、工資
有無發放,均與被告無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理貨件數統計表為證,並經證人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理乙○○到庭證述「(問:
原告是否為台灣聯合物流公司僱用的員工?)不是。原告是
被告公司僱用的員工」、「(問:既然原告是被告僱用的,
為何在台灣聯合物流公司上班?)我們將理貨及撿貨的工作
,委外給被告公司處理」、「(問:如何可以認定原告是被
告公司所僱用的員工?)因為原告每天都在我們公司上班,
  我們公司與被告公司在現場有一個作業協調的窗口,被告公
司負責該現場協調的人員就是何裕能」(見97年9月18日筆
錄),信屬真實。
四、被告雖以前揭情辭置辯,然查:①被告確實將原告96年11、
12月應領薪資匯予何裕能,並由何裕能將其中之11月薪資轉
交予原告,此有被告所提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在卷為憑
,並為原告所是承(見97年7月10日筆錄)。但何裕能既為
被告公司派駐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協調之人
員,則被告統一將該作業區員工之薪資交由何裕能代為發放
,亦在情理之中。況且被告除委由何裕能發放96年11、12月
薪資外,其本身亦於97年2月5日直接將原告97年1月份應領
薪資20,665元匯入原告個人帳戶,此有原告所提存簿在卷可
稽,足爭兩造間確有薪資之發放之事實。是被告以其將薪資
統一匯予何裕能為由,辯稱兩造間並無僱傭關係存在等語,
尚不足採。②被告另稱兩造間並未歷經應徵、面試等程序,
無成立僱傭契約可言等語。惟在契約是否成立之判斷上,最
重要者乃是雙方當事人是否皆有願意受到契約拘束之意思,
此意思是否在契約成立過程當中,清楚表現出來。本件兩造
縱未直接就僱傭契約進行磋商,但觀諸原告於被告承攬之台
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南屯區工廠辦理理貨作業,
被告則透過何裕能轉發或直接匯款等方式給付原告薪資等情
,足認兩造確已清楚表達願受契約拘束之意思,僱傭契約當
已成立無疑。況所謂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
事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而將各方互為之意思表
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之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並未
成立(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504號判例參照)。觀諸本件
過程,亦堪認兩造確已經由何裕能而就僱傭契約之必要之點
達成合致。
五、從而,原告本於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01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