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896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台北縣永和市,此有聲請人提供之債務人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該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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