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販賣)│販賣)│├────────┼─────────┼─────────┼─────────┤│宣告刑│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9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3月間至96.02.│96.02.05│96.02.06│││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58號│第4373號│第437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43號│97年度上更(一)字│97年度上更(一)字││實│││第133號│第133號││審├──────┼─────────┼─────────┼─────────┤││判決日期│96.04.09│97.04.22│97.04.22│├─┼──────┼─────────┼─────────┼─────────┤││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確│││院│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943號│97年度上更(一)字│97年度上更(一)字││決│││第133號│第133號││├──────┼─────────┼─────────┼─────────┤││判決確定日期│96.04.30│97.05.12│97.05.12│├─┴──────┼─────────┼─────────┼─────────┤│備註│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