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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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陸拾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參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部分貳拾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凃光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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