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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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減為拘役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2月7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09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98號),判處拘役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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