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立松
陳建成
李益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452號、第5150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乙○○、甲○○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