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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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

附民原告 王晨翰

附民被告 陳恩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恩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42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王晨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4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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