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麗華

選任辯護人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

具保人 高鈴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鈴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麗華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高鈴容繳納後獲釋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傳票、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復無其斯時在監所之紀錄,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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