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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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聲請人 林枝仕 相對人 吳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編號十至編號十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
七、編號十至編號十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
七、編號十至編號十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本票未載發票日時,其本票無效;未載到期日時,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次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及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日期為準,縱票載發票日尚未屆至,票據亦不因之無效,惟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又本件附表編號八、九所示之本票,其發票日原記載為民國106年8月27日,經改寫為106年8月26日,惟相對人並未於改寫處簽名,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相對人仍應按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是聲請人於發票日前提示上開本票,核與行使追索權之法定要件不符,該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5年8月31日│1,500,000元│106年7月15日│106年7月17日│TH811907│├──┼──────┼──────┼──────┼───────┼─────┤│002│105年8月31日│1,000,000元│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1日│TH811904│├──┼──────┼──────┼──────┼───────┼─────┤│003│106年8月26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8月27日│WG0000000│├──┼──────┼──────┼──────┼───────┼─────┤│004│106年8月26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8月27日│WG0000000│├──┼──────┼──────┼──────┼───────┼─────┤│005│106年8月26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8月27日│WG0000000│├──┼──────┼──────┼──────┼───────┼─────┤│006│106年8月26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8月27日│WG0000000│├──┼──────┼──────┼──────┼───────┼─────┤│007│106年8月26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8月27日│WG0000000│├──┼──────┼──────┼──────┼───────┼─────┤│008│106年8月27日│2,000,000元│未載│--------------│WG0000000│├──┼──────┼──────┼──────┼───────┼─────┤│009│106年8月27日│2,000,000元│未載│--------------│WG0000000│├──┼──────┼──────┼──────┼───────┼─────┤│010│106年8月26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8月27日│WG0000000│├──┼──────┼──────┼──────┼───────┼─────┤│011│106年8月26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8月27日│WG0000000│├──┼──────┼──────┼──────┼───────┼─────┤│012│106年8月26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8月27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