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