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致遠管理學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致遠管理學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34,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6,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另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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