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 紀福村 即榮鉅企業行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10,87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怡欣